2017年7月1日起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河北)

发布日期: 2017-09-29

下表所列价格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2017]89号文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41日起执行;降低河北南网平均销售电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自201771日起执行。

物价局原文详见冀价管【201248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578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5185号《关于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5308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110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77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级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1789河北合理调整电价结构通知》。

单位:元/千瓦时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6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4.代征电费的收费标准,详见《代征电费常见问题应答(河北)》中的“
代征费各收费项目价格表

5.上表所列价格中,农业生产用电的“农村到户电价”是指包含“低维费”的低压农业客户执行电价。低维费的定义及收费依据等,详见“《增值税发票、农村电网维护费(低维费)常见问题应答(河北)》”中“三、农村电网维护费”。

6.上表所列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单位详见“《河北南网执行贫困县农业生产电价的供电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