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章规定,供电质量标准为: 第五十四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 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